16.1 概述
隨著電子信息工業的迅猛發展,電子電氣產品的更新換代的速度也越來越快,隨之產生的電子電氣廢棄物也明顯增加,相應的在這些廢棄物中有毒有害的材料或化學物質,無論是以填埋的方式處理,還是以焚燒的方式處理都可能造成二次污染,對環境和人體健康造成影響和危害。許多國家環保組織機構相繼制定了相關的法律和法規來管制電子電氣設備廢棄物的處理,希望能預防電子廢棄物的產生,并達到再利用、再循環、再回收的目的。
2003年2月歐盟公布了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批準的兩個重要指令。 一個是,關于《在電子電氣設備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即2002/95/EC—RoHS指令)。該指令規定,從2006年7月1日起,投放于市場的新電子和電氣設備限制使用含鉛(Pb),汞(Hg),鎘(Cd),六價鉻(CrⅥ), 多溴聯苯 (PBB)及多溴二苯醚 (PBDE)。其允許的zui大含量是:鉛、汞、六價鉻 多溴聯苯 (PBB)及多溴二苯醚(PBDE)為1000μg.g-1,鎘為100μg.g-1。所覆蓋的產品適用于No. 2002/96/EC(WEEE指令)附錄IA 所規定的1,2,3,4,5,6,7和10類所覆蓋的電氣電子設備(家用電器占有很大的比例),也適用于燈泡和家用照明設備。第二個是關于《廢舊電氣電子設備》指令(即2002/96/EC —WEEE指令)。該指令旨在建立廢棄電子電氣設備回收處理系統,實現電子電氣設備廢物無害化,促進資源循環利用,保護環境,保障人類健康。該指令的實施將推動電子電氣產品綠色設計、清潔生產,亦促進RoHS指令的實施。
美國(加利福尼亞)頒布了電子廢物回收法令2003 (S.B.20) 和電子垃圾及其處理費的法令 (S.B.50)。德國于1996年頒布了《循環經濟和廢物管理法》(1996年)。日本也相繼頒布了《促進建立循環型社會基本法》、《資源有效利用法》,并于2001年4月起實施《特種家用電器法》等;日本2003年7月還頒布了《零件材料中含有化學物質調查說明書》(日本環保產品優先購入調查共通化協議會),亦即人們通稱的“綠色采購清單。
我國為實施可持續發展的戰略,實現資源有效利用,保護環境和保障人民的健康,打破國外對我們設置的貿易壁壘,促進貿易發展,也制訂了有關相應的政策法規(見表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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